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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管理办法》拟实施
来源:海拔新闻     时间:2023-07-10 22:12:19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徐明锋)7月10日,记者从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获悉,我省拟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游艇产业服务和管理水平。《办法》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相关资料图)

资料图

游艇码头经营人应当公布经营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及时更新

据介绍,《办法》共计6章38条,明确码头管理、游艇俱乐部管理、游艇租赁、服务保障,适用于游艇及其乘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航行、停泊、出入境和游艇码头、俱乐部以及游艇租赁监督管理。

《办法》指出,新建、改建、扩建游艇码头应当符合游艇产业相关规划、《游艇码头设计规范》等,并执行涉及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中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以及内海、领海经建设、养护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应办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等建设程序。游艇码头配套建设候船厅、办公场所、停车场等陆域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的,应当依法履行规划、用地、建设、消防等基本建设程序。游艇码头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同时,游艇码头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游艇码头应当配套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具备足够的接收能力,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衔接。配套设置物理阻拦设施,实行封闭管理。

此外,游艇码头经营人应当做好码头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日常监测维护,使其保持正常状态。设计或实际单日人员上下2000人次以上的游艇码头应当配备防爆球、防爆毯、防爆桶等防爆应急设备。游艇码头经营人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及时更新;未公布的,不得实施。

从事游艇租赁业务的企业法人应当进行备案

根据《办法》,设立游艇俱乐部(游艇会)应具备具有相应的游艇停泊码头和设施;拥有专业的管理队伍;具有对游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保养的服务设施和安全保障能力;具有游艇废弃物、残油、垃圾的回收和处理能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符合要求的应急预案和落实措施;办理游艇出入境业务的国际游艇俱乐部,在相应的游艇停靠码头配备出入境查验设施和安全信息管理系统等条件。游艇俱乐部依法注册后,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海事局备案。涉及出入境游艇业务的,还应向其他口岸查验机关和省口岸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办法》要求,从事游艇租赁业务的企业法人,应当持经营范围与游艇租赁业务相适应的《营业执照》;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游艇俱乐部备案证明;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游艇适航证书或者适航性证明文件和符合租赁游艇检验标准的检验证明或者租赁游艇入级证书(自有游艇不少于4艘);与从事游艇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10艘租赁游艇至少配备1名游艇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适任证书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驾驶员证书或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租赁游艇操作人员年龄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海南自由贸易港租赁游艇操作人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明,以及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等材料向游艇租赁业务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游艇租赁和乘艇服务

《办法》强调,租赁游艇标识号牌的样式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印发,并指导经营人在游艇船舷两侧或其他醒目位置张贴标识号牌。禁止伪造、转让或者租借租赁游艇标识号牌。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对租赁游艇和游艇操作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租赁游艇和游艇操作人员未经经营人统一调派,不得提供游艇租赁服务。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游艇租赁和乘艇服务,必要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租赁游艇乘员不得超过《海南省租赁游艇符合证明》或租赁游艇《入级证书》核定的乘员定额,乘员定额包含游艇操作人员及乘客。

此外,游艇码头经营人、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或者整改不到位的,采取出具警示函、不予开展相关业务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请同级政府批准后予以关闭。

据悉,《办法》施行后,2012年1月21日公布的《海南省游艇俱乐部(游艇会)审核注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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